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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典工商企业事务代理提醒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购销查
发布日期:2010-08-12

             武汉金典工商企业事务代理提醒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购销查验登记制度
 
    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购销查验登记制度,是指在食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主体资格及食品质量,并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食品建立购销登记台帐,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台帐制度。凡购进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食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四条 实行索证制度。在购进食品时,要主动索取并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卫生)许可证、QS质量认证标志等相关证明,查验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第五条 实行索票制度。对购进的食品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属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还应主动索取强制性认证证书,查验其食品质量的合格性。
  第六条 实行查验制度。进货时对食品的包装、装潢、商标、生产日期、质量标志等标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检查,查验其食品的内外在质量。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一)进货的食品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食品;
  (二)食品是否失效、变质或过期;
  (三)食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食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五)其它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七条 加强对食品的日常管理。落实进货仓储食品的保管检查验收责任制;对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变质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界保质期的食品,应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退市,不得对外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不得弄虚作假、重新包装上市。
  第八条 加强对食品标签管理,特别是散装、裸装、自制及净菜食品,在分装时标签除标注食品的价格外,还应全面、真实地标明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和净重,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九条 加强食品质量的定期抽样送检或向法定权威部门咨询工作,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问题的食品或抽检中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撤柜退市,并主动向消费者告示,召回所售出商品,以减轻对社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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